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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时关于办公场地的要求有哪些?

日期:2020-07-14 来源:admin 浏览:0 次

我国公司注册时需要向工商局提供一系列资料,其中就包括办理租房合同,而且公司注册场地也会被写入营业执照中,有些创业者在自行办理公司注册时会在租用办公场地方面出现差错,不得不重新租用办公场所,浪费时间金钱、人力物力。那么,在进行公司注册时关于办公场地的要求有哪些呢?

1、在注册公司时,“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有以下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注册时还需要提交《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此证明须经过区县政府批准,具体的情况有:

第一,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第二,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第三,农村地区建筑物;

第四,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

第五,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这里所说的商亭和摊点并不包括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公司注册场地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且提交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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