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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增值起征点的通知(附财政局政策解读)

日期:2020-08-07 来源:admin 浏览:0 次

起征点的通知

文号: 沪财〔2016〕7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务局

发文日期: 2016-10-27

各区财政局、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的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增值、营业起征点的通知》(沪财〔2011〕114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务局上海市地方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2016〕51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务局

  2016年10月27日

关于《关于本市增值起征点的通知》的解读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0〕26号)的规定,本市2011年11月28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本市增值、营业起征点的通知》(沪财〔2011〕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已执行到期。考虑到国家自2016年5月1日起已全面实施营业改征增值试点,114号文中有关“营业起征点”的规定已自动失效,但涉及增值起征点的规定仍然有效,经研究,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家务局重新起草了《关于本市增值起征点的通知》,明确继续执行114号文中有关本市增值起征点的规定。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