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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

日期:2016-06-20 来源:admin 浏览:0 次

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

申办条件:
(一)有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

(二)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

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1式3份;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无犯罪纪录;

(五)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用工合同复印件、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班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七)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

(八)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名称核准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审批程序和时限:

办理时限:20工作日